作為全球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開曼群島憑借靈活的商業架構與開放的金融政策,長期以來都是跨境投資、資產管理的核心樞紐。而受益所有權(BO)透明度監管,更是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防范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的關鍵抓手。
為進一步優化受益所有權監管規則,強化穿透式監管效能,開曼群島于2026 年 1 月 23日正式發布《受益所有權透明度(修訂)條例(2026)》(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下文簡稱“新規”)。本次修訂聚焦圍繞定義明確化、規則精細化、程序簡化三大方向,對于《受益所有權透明度條例(2024)》(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Regulations, 2024)(下文簡稱“原條例”)進行修訂。下文將拆解新規的具體更新內容。
新規核心更新內容如下
1. 新增 “法律實體” 定義
? 新規在原條例第 2 條中新增 “法律實體” 定義: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包括開曼群島內 / 外的法人,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
? 新規將原條例中針間接持有權益的相關條款(第18、20、21條)中的 “法人(legal person)” 表述統一替換為 “法律實體(legal entity)”。
2. 重新界定 “投票權”
新規刪除原條例中 “投票權” 的舊定義,新增解釋性條款:
? 對于有股本的法人,投票權指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對全部或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利;
? 對于無股本的法人,投票權指成員行使的、相當于股東表決權利的控制權。
3. 細化間接持有權益的認定規則
新規修訂原條例第 20、21 條,明確通過法律實體間接持有權益的認定標準將原條款中寬泛的 “股份或一項權利(shares or a right)”,調整為明確的“股份或投票權(shares or voting rights)”,避免了 “一項權利” 的模糊性表述。
4. 縮短差異信息的通知時限
新規修訂原條例第 17 條,要求有權訪問受益所有權信息的主體(監管/執法機構/持牌金融機構等),需在發現信息存在差異后的 5 天內通知主管機關,替代原條例中 “發現變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變更發生后 30 天內” 的通知期限,顯著提高了信息更正的時效性。
5. 去掉行政罰款減免制度
? 新規刪除原法規第 12 條第 (2) 款,取消了企業服務提供商違反信息提交義務后,按期補正即可減免 25% 行政罰款的法定優惠政策,直接提升了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 新規將附表 1 的標題由“行政罰款”調整為*“可處以行政罰款的違規行為”,使罰款適用范圍更清晰。
綜上,2026 年開曼群島受益所有權新規通過明確 “法律實體” 范疇、細化間接持股 / 投票權認定標準、收緊信息披露時限、強化違規懲戒力度等一系列調整,構建了更嚴密的受益所有權監管體系,也預示著監管對于受益所有權披露的重要性和關注度持續上升。對于在開曼設立實體、搭建跨境股權架構的企業而言,新規意味著合規要求的進一步提升,也為厘清受益所有權歸屬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相關實體能夠準確識別受益所有人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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