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明確了稅務居民身份和境外收入申報范圍后,很多跨境人士會關心:如何避免同一筆收入在兩地重復繳稅?
“我的境外收入已經在香港納過稅了,還需要向內地繳納嗎?”內地與香港雙重身份人士在香港就業可能面臨這樣的問題。
而稅收抵免是我國法律為居民個人提供的、針對境外已繳稅款最直接的解決方案。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一核心工具的要點。
什么是境外稅收抵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簡單來說:您不需要為同一筆收入在兩國(或地區)重復繳稅。您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內地申報時,用于抵扣這筆收入在內地應繳的稅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在與中國有稅收協定的地區享受了稅收優惠(如免稅、減稅),那么這部分優惠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被視為已繳稅款,用于在中國的稅收抵免。
如何抵免?關鍵規則有哪些
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指可以抵免的最大值/上限。這個上限需要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公式計算得出。

第一步:將所得分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三大類。
第二步:計算各類限額。綜合/經營所得用“全球比例分攤法”;其他分類所得用“單獨計算法”。
第三步:分國加總。將來源于同一國家的上述三類限額相加,得到該國的總抵免限額。
實際抵免額
計算實際抵免額時,需要將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與抵免限額作比較,取兩者中較低者進行實際抵免。即:
●如果“境外已繳稅款” ≤ “抵免限額”,可按“境外已繳稅款”全額抵免。
●如果“境外已繳稅款” > “抵免限額”,只能按“抵免限額”抵免,超出部分可以在該國家后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補。
需要什么憑證?
申請稅收抵免,不能“空口無憑”。通常需要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如香港稅務局)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納稅憑證原件,例如:
●完稅憑證
●稅收繳款書
●納稅記錄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所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可能遇到的挑戰與應對
境外稅務局的完稅證明可能無法在境內申報截止期(次年6月30日)前取得。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需要先按中國稅法規定全額計算并繳納稅款,待取得境外納稅憑證后,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退稅。這會對個人現金流產生一定壓力。
建議盡早向境外稅務局申請納稅證明,并妥善保管所有繳稅記錄、銀行扣款憑證等,作為輔助證明材料。
境外稅收抵免是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但成功享受此政策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對于收入來源多樣、金額較大的個人而言,計算過程可能非常復雜。善用專業服務,確保抵免合法合規、準確無誤,無疑是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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